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四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名鼎企業社即辜泰福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甲○○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丁○○
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,本
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台幣二十萬元,應徵收第
二審裁判費三千零一元,上訴人還未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
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在收到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直接向
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甘 大 空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
書記官 陳 秀 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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