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977號
債 權 人 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敬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立祥企業有限公司、李天生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對債務人李天生請求之依據(依聲請狀所附統一發票
暨支票顯示,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安立祥企業有限公司一人
,而李天生僅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,請具狀撤回李天生「債
務人」之部分。
二、債務人安立祥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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