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958號
KSDV,103,司促,3958,20140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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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958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
債 務 人 游敏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二年七
 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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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