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
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志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(最高法院87年台上
字第280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)
。
二、債務人戴志楠之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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