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67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謝明璇
債 務 人 蔡松雄
債 務 人 張蔡秀枝
債 務 人 杜蔡春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貳
元,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萬貳仟貳佰壹拾叁元,自民國八十八
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五計算
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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