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736號
KSDV,103,司促,3736,2014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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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務 人 黃昭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、緣債務人於91年5月31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    約,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。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
    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第十四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
    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
    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附表所
    示利率計算之利息(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
    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,並逕以帳單
    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。),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
    分之十違約金,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,自99年10月
    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。
  ㈡、查債務人自101年10月8日起至102年10月13日止,於特
    約商店內消費簽帳,至102年11月22日止,尚有127925
    元之消費帳款、費用及利息未支付,及其中本金125331
    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未給付,迭經催
    告無效。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昭德  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0.73%  │
│  │78572 │     │1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黃昭德  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8.73%  │
│  │46759 │     │1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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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