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718號
KSDV,103,司促,3718,2014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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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務 人 林憲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緣債務人林憲榮於101年9月3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
  用契約,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。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
  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  十四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,
 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
  期限利益外,應另行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
  息(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
  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,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
  率。)。
  二、查債務人自101年9月11日起至102年8月28日止,於特約
  商店內消費簽帳,至102年12月2日止,尚有51,542元之消費
  帳款未支付,及其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未給付,
  迭經催告無效。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憲榮  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.73%  │
│  │39042 │     │2月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憲榮  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8.73%  │
│  │12500 │     │2月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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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