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372號
KSDV,103,司促,3372,2014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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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
債 權 人 黃小祐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新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是否請求利息(按民法第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
  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
  )。
二、債務人黃新和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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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