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371號
KSDV,103,司促,3371,2014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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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
債 權 人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卉娟
債 務 人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
法定代理人 蔡復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
  幣叁拾肆萬肆仟叁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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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耕園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園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