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
債 權 人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卉娟
債 務 人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
法定代理人 蔡復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
幣叁拾肆萬肆仟叁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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