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2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伍郁婷
債 務 人 伍榮賢
債 務 人 梁美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玖佰肆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伍郁婷於民國95年11月至10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
伍榮賢、梁美足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
放款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91,946元整,另加計
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務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伍郁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伍榮賢、梁美足既為
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
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222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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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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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伍郁婷、伍│自民國102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│
│ │391946│榮賢、梁美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足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伍郁婷、伍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391946│榮賢、梁美│0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足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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