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145號
KSDV,103,司促,3145,2014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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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家峰
債 務 人 合立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召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伍仟貳佰叁拾壹元,
  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三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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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合立環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