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代 理 人 趙學涵
債 務 人 李明宗
債 務 人 李富貴
債 務 人 李明源
債 務 人 李明德
債 務 人 李明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壹仟肆佰零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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