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
債 務 人 邱美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叁拾捌元,及其
中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