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744號
KSDV,103,司促,2744,2014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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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王䕒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
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期當期
  計付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台幣肆佰元,延
  滯第三期(含)以上當期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
 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,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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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