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簡字,90年度,200號
OLEV,90,員簡,200,200106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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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ОО號
  原   告 巨薪企業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張裕宜
  送達代收人 林宜琳
  被   告 合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胡守智
  訴訟代理人 詹秀梧
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事實摘要:
(一)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,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,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三紙,面額共計為新臺幣(下同)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元,詎經提示,均遭 退票,嗣被告雖曾支付乙紙以臺灣銀行員林分行為付款人,金額為八千四百二 十五元之支票,惟其餘票款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五元,迄未清償,爰本於票據 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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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巨薪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薪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