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714號
KSDV,103,司促,2714,2014012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郭寧馨
債 務 人 陳文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㈠新台幣柒萬陸仟零叁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
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  ㈡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叁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
  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