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張嘉珊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838、3092、350
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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