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
債 權 人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育鈞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聯地產事業有限公司(原港都國際企業有
限公司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國聯地產事業有限公司(原港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)之
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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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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