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654號
KSDV,103,司促,2654,2014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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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
債 權 人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育鈞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聯地產事業有限公司(原港都國際企業有
限公司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國聯地產事業有限公司(原港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)之
 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
 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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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港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