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599號
KSDV,103,司促,2599,2014011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
債 權 人 郭武揚
債 務 人 郭宇軒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宇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郭宇軒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