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408號
KSDV,103,司促,2408,2014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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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陳禕騰(原名:陳登源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元,及
  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
 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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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