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簡字,90年度,138號
OLEV,90,員簡,138,200106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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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三八號
  原   告 乙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
  被   告 甲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陳修義律師
  複 代理 人 黃逸萍
右當事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永靖鄉○○段第四一七地號、面積柒壹零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二分之一(即七一0分之三五五)其中七一0分之七八即柒捌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事實摘要:
(一)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永靖鄉○○段第四一七地號土地,於民國七十二年重劃前 為彰化縣永靖鄉○○段第二七之一地號,面積0.一二二二公頃,為原告與訴 外人楊萬賀所共有,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。原告應有部分經實地測量可分三 部分,即:⑴路地部分0.0一六0公頃。⑵楊萬賀占耕部分0.00七八公 頃。⑶實地可供耕作部分0.0三七三公頃。六十九年三月八日經楊萬賀之介 紹,原告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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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