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375號
KSDV,103,司促,2375,2014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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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5號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
債 務 人 吳枝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
 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
  利息,暨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二個月計付新
  臺幣柒佰元,延滯三個月(含)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
  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吳枝祿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  信用卡消費,自結帳日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尚積
  欠如下消費款:(一)消費本金:新臺幣139,618元整。(二)
  利息計算:新臺幣11,369元整。(三)違約金:新臺幣500元
  整。(四)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新臺幣0元整。依信用卡
 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
  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
 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
  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
  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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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