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263號
KSDV,103,司促,2263,2014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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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
債 務 人 高濟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壹拾玖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收新台幣玖拾貳元延遲違約金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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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