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黃王淑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拾萬零貳佰捌拾元,及其
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叁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⑵新
台幣玖萬叁仟肆佰玖拾壹元,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肆
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