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
債 權 人 林汶良
債 務 人 蔡明順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明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蔡明順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86年6 月22日之依據(聲請狀及本票
均載到期日為86年10月22日),若有錯誤應具狀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