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81號
KSDV,103,司促,1981,2014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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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陳婉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陳婉莉於民國100年03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
  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
 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
 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  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。
  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  合計新臺幣68138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  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10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
  未清償,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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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