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876號
KSDV,103,司促,1876,20140114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
債 務 人 王玉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
  ㈠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貳拾貳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叁仟柒
   佰伍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。
  ㈡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
   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
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