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874號
KSDV,103,司促,1874,2014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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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王慧鈞
債 務 人 高錦玲
債 務 人 蘇莉琄
債 務 人 蘇旻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㈠債務人高錦玲應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,
  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
  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
   九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高錦玲蘇莉琄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零
   玖拾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,自
  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。
  ㈢債務人高錦玲、債務人蘇旻慧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
   貳仟柒佰伍拾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肆拾貳
   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。
  ㈣債務人應給付上開債務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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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