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王慧鈞
債 務 人 高錦玲
債 務 人 蘇莉琄
債 務 人 蘇旻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債務人高錦玲應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,
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
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
九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高錦玲、蘇莉琄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零
玖拾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,自
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高錦玲、債務人蘇旻慧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
貳仟柒佰伍拾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肆拾貳
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應給付上開債務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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