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856號
KSDV,103,司促,1856,2014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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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
債 務 人 昇賀貿易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士傑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賀貿易有限公司林士傑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。(應載明年、月、日)
二、釋明林士傑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。(台端所附支票背書人為
  昇賀貿易有限公司林士傑係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如書
  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)
三、債務人昇賀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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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昇賀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