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849號
KSDV,103,司促,1849,2014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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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9號
債 權 人 陳淑芬
債 務 人 胡昭明
債 務 人 胡耀仁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昭明胡耀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票號0000000支票背書之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到
  院供辦。
二、債務人胡昭明胡耀仁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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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