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
債 權 人 宏茂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宗穎
債 務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忠凱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債務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貳佰零貳萬
叁仟壹佰壹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。
㈡債務人蔡忠凱應給付新台幣貳佰零貳萬叁仟壹佰壹拾叁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㈢上開二項債務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蔡忠凱如任一
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者,另一債務人就其履行範圍內
免負給付之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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