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301號
KSDV,103,司促,1301,2014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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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林彥甫
債 務 人 林昆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伍萬零伍佰捌拾玖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。②
  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零肆拾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陸
  仟玖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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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