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簡字,90年度,91號
PDEV,90,斗簡,91,200106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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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九一號
 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
  法定代理人 陳梓
  訴訟代理人 張和朝
  被   告 勝寶昌紙類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劉燕嬌
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,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 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,追索無效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為證,並為被告所自認,堪信為真實。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 義負責,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,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為票 據法第五條第一項、第一百二十六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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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勝寶昌紙類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