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債 務 人 車清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叁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,及
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。②新台幣捌萬零伍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
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
計算之利息,暨自上述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
幣壹佰伍拾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,第三
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