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217號
KSDV,103,司促,1217,2014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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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沈美佑
債 務 人 劉智元
債 務 人 劉陶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肆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八點一五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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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