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
債 權 人 林芳蓁
債 務 人 夏瑞鎂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瑞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(債權人經拍賣抵押物分
配受償之金額,除就抵充順序有特別約定外,應依民法第
323條規定,先抵充費用,次充利息、次充原本)。
二、債務人夏瑞鎂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