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4號
原 告 楊鳳蘭
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
複 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
被 告 張鐘秀月
張育誠
張英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榮琴
被 告 余俊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雙向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莊琇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