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864號
KSDV,102,訴,864,2014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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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864號
原   告 楊鳳蘭 
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
複 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
被   告 張鐘秀月
      張育誠 
      張英三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榮琴 
被   告 余俊憲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雙向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莊琇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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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