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6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黃靖騰 邱瑞利 張蕙纓 潘統綸被 告 許珉睿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吳晉賢律師 廖傑驊律師複 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被 告 張蔡秀特別代理人 張博義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複 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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