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補償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216號
KSDV,102,訴,216,20140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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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16號
原  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
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
      黃靖騰
      邱瑞利
      張蕙纓
      潘統綸
被   告 許珉睿
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
      吳晉賢律師
      廖傑驊律師
複 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
被   告 張蔡秀
特別代理人 張博義
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
複 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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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