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6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
周琪
被 告 田海震
被 告 田家湧泉水即田陳家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,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,庭期前可到院閱覽卷宗,並請參酌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17號判決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白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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