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聖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道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依
上訴人103 年1 月17日民事上訴狀所載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
上訴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53,475元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