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6年度,603號
TNEV,106,南簡,603,201708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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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603號
原   告 許鈞婷
被   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(清算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
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銷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 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之清算, 以董事為清算人。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,不在此限。公司之清算人,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,為 公司負責人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、第322條第1項、第8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公司解散後,應進行清算程序, 在清算完結前,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,仍然存續,必須 待清算完結後,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(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127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被告已於民國94年9 月13日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,依法應進行清算,並經陳 報選任陳曉帆律師為清算人,迄今尚未清算終結等情,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3號卷宗審閱無訛, 且依原告所提出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,被告仍為 附表不動產抵押權人,顯見被告公司之財產並未清算完畢, 其法人格仍存續,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並以被告公司之清 算人為法定代理人,於法並無不合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於106年間向訴外人江盡購買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房地),原告為系爭房地實際所有權 人,惟因資金問題有向訴外人王雪惠借款而信託登記於王雪 惠名下,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,發現系爭房地有被告設定 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押權),然原告向地 政事務所查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相關資料均無所獲, 且江盡亦告知原告並無積欠被告45萬元,故原告主張系爭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,被告如主張有所擔保之債權存 在,應由被告舉證,系爭抵押權既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,系



爭抵押權即不成立,原告爰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 ,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。並聲明: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其向訴外人江盡買受後,因故信 託登記於訴外人王雪惠名下,而其向江盡買受時查得系爭 房地曾於89年間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,惟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並不存在乙節,已據提出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、建 物登記謄本、信託契約書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供核 。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,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 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。是以,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應可採信。
(二)按抵押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,若債權不存在或確定不發生 ,則抵押權自不能單獨而存在,故抵押權之成立,以債權 已存在為前提,債權若不存在,抵押權亦不成立(最高法 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主 張被告就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,未經被告爭 執,已如前述,且被告亦未舉證有何債權存在,則依據首 揭說明及抵押權之從屬性,系爭抵押權亦不能單獨存在, 而系爭抵押權登記未塗銷,自已妨害原告之系爭房地所有 權,是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,應屬有據。(三)從而,原告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 地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
四、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,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外,兩造並 無其餘費用支出,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,850元,並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台南市○○路0段000



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羅振仁
【附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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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土 地 坐 落 │使用│面積 │權利範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分區│(平方│ │
│ 1 │縣市 │鄉鎮市區│地段 │地號│ │公尺)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臺南市│東區 │仁和段│894 │空白│9,252 │128/100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建 物 坐 落(門牌號碼) │房屋│建物面│權利範圍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層數│積(平│ │
│ │縣市 │鄉鎮市區│地段 │建號│ │方公尺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臺南市│東區 │仁和段│3300│2層 │49.53 │全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門牌:仁東街21號二樓 │
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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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│抵押權設定情形: │
│ │1.收件年期及字號:民國89年東資地字第183890號 │
│ │2.登記日期:民國89年9月19日 │
│ │3.登記原因:設定 │
│ │4.權利人: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│ │5.債權額比例:全部
│ │6.擔保債權總金額:本金新臺幣450,000元正 │
│ │7.存續期間:自民國89年9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19日 │
│ │8.登記債務人:江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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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