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1596號
KSDV,102,訴,1596,201401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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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59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
送達代收人 陳君聖律師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 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辰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邵春敏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
102 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165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
02元,上訴人僅繳納4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21,502元,毋得延
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上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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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辰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