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1473號
KSDV,102,訴,1473,201401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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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7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英美
被上訴人即
被   告 許秀鳳
      許錦輝
      張慈鈴
      沈步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
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台幣(下同)80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為13,05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呂明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柏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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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