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2060號
KSDV,102,補,2060,20140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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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060號
原   告 宋美君
被   告 宋永灴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5023 號案於民
國102 年11月11日製作之分配表應予撤銷,而以102 年10月30日
分配表執行,經調前揭執行案卷查察結果,依該案102 年10月30
日之分配表所載,尚有餘款得發還予執行債務人即原告,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3,695元(即原告所得受之
利益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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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