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2013號
KSDV,102,補,2013,2014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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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013號
原   告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
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
      蘇偉哲律師
被   告 黃陳美能
      黃繼葦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13,341,263元;訴之聲明第2 項,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黃陳美能
黃繼葦就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面績323.22平
方公尺,下稱系爭土地)及其上同段154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 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,與系爭土地合
稱系爭房地),於民國98年3 月17日所為買賣及同年月26日所有
權移轉行為均無效,並請求被告黃繼葦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
登記,回復為被告黃陳美能之名義,是以本件訴之聲明第2 項,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。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
平方公尺新台幣(下同)17,000元,系爭房屋總現值為278,000
元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102 年12
月24日函在卷可稽,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
為5,772,740 元【計算式:17,000×323.22+278,000 =5,772,
740 】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,114,003元【計算式:
13,341,263+5,772,740 =19,114,003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80,25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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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