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95號
上 訴 人 張顯達
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
複 代理人 王定崗
被 上訴人 邱廖鳳嬌
邱俊偉
邱淑婷
邱思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
複 代理人 江昊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,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
法 官 管安露
法 官 張凱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莊琇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