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40號上 訴 人 黃士誠 鄭愛英 李桂梅 張一成 張騰元 沈武樟 王德貴 呂斌碩 林瑞豪 李秋鋒 楊武榮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耀能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多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成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祈安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樹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際機場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松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明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 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獻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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