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340號
聲 請 人 孫淑芬
林家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博彬、洪蘇淑娥、何岳儒、何宗哲、張慧
慈、蘇王金治、蘇瑞燦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
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博彬、洪蘇淑娥、何 岳儒、何宗哲、張慧慈、蘇王金治、蘇瑞燦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及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字第223 號判決確定,聲請人 所之支出訴訟費用為新臺幣78,824元,亟待一併強制執行, 為此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。
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之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,業由相對人陳博彬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聲字第1334號審 理中,此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。茲因本件聲請與前開確定訴 訟費用額事件係基於同一事實理由,應由該事件一併辦理。 是本件聲請顯屬重複,無權利保護之必要,應予駁回,爰裁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