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2年度,1268號
KSDV,102,司聲,1268,2014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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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1268號
聲 請 人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
法定代理人 楊正宏
相 對 人 品福團膳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絲蜨(原名:張力芳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
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經本院民國(下 同)101年度岡簡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 敗訴確定,並諭知: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被 告(即相對人)負擔。」,準此,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,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,710 元,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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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品福團膳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