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740號
債 權 人 李文振
債 務 人 楊宗育
債 務 人 楊淼帆
債 務 人 楊思怡
兼法定代理 王冰
人 號
一、債務人楊思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金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
人王冰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
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
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
務人楊宗育、楊淼帆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務人楊宗育戶籍謄
本資料記事記載於民國89年3月2日出境民國91年3月26日遷
出登記、債務人楊淼帆戶籍謄本資料記事記載於民國91年2
月3日出境民國93年3月15日遷出登記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
示送達為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
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債務人楊思怡、王冰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
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